行政處罰法院不予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法院不予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規定: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2012年1月《行政強制法》實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經納入該法調整範疇。該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提法與《行政訴訟法》一致,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由於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短於提起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而提起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又短於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因此,本着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程序應當統一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欲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後方可提出。
行政處罰的問題需要自己按照有關條例進行直接判斷,如果自己在被執行人的行列中,自己就應該學會執行,但是如果自己不是執行人的範圍裏就不需要執行,但是法律上的條件還是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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