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
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
停工留薪期是一個時間段,但用人單位該按照什麼標準來確定給予工傷職工的這個時間呢?相信這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 。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介紹這方面的內容。
停工留薪期間,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實踐中關於停工留薪期期間確定的爭議並不少見。勞動者會在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後及時進行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並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並能夠正常生活,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鑑定,等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間產生爭議。
2010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結束。由於對於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並不明確,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也可以簡稱為“鑑定截止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於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以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上述“鑑定截止論”的立場有待商榷。如果職工因工受傷,但傷勢並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並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則無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見,工傷職工的傷情是決定其停工留薪期有無或者長短的唯一標準。因此,勞動仲裁、法院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充分考慮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或根據職工的病休證明來認定。停工留薪期並不必然以評定傷殘等級的時間為屆滿標誌。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但並非工傷發生之日至評定傷殘等級前,均為停工留薪期。現實生活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不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很多。對此,職工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後,再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做出傷殘鑑定的時間,距事發之日就可能長達12個月。如果不考慮醫院的意見,以及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一味地將這段時間均作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過長,與職工的實際傷情不對等,從而違背了設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同樣,如果採用“鑑定截止論”的觀點,那麼可能造成對用人單位的不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應該是在勞動者有必要暫停工作並接受治療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勞動者能夠正常勞動而不需要暫停工作,實際上是喪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礎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假設一概採用了“鑑定截止論”的話,那麼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這樣一種情形: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在傷情穩定後不主動去或者拒絕單位的要求去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這樣勞動者拖的時間越長,其可以獲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説有失公允。
綜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院傷情診斷意見和醫囑來認定,若沒有醫囑證明的,可以參考傷殘等級來認定。
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
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
離婚後,分割的房屋被拆遷了,超過法定期限還能維權嗎?
林女士與楊先生系夫妻,在西安市碑林區某城中村建設房屋一幢,共四層,後二人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該處房屋的第四層歸林女士所有。2018年,該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楊先生就其所有的一到三層房屋簽訂補償協議,並獲得補償安置。而屬於林女士的第四層房屋,雖然經過評估公司...
-
協議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自從民法典出台之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上發生了許多改變,其中就包括協議離婚,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後程序上發生了變化。那麼協議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呢?民法典規定,夫妻通過協議離婚的,首先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過了冷靜期後...
-
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涉經濟補償金、工傷待遇)
目錄1.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應同時結清拖欠的工資2.特殊勞動關係解除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金3.勞動者無法享受退休待遇可主張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4.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5.超齡...
-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遺囑人訂立多份遺囑時,最終應以哪一份遺囑為準?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數份遺囑的,要看遺囑內容是否有牴觸確定以哪一份為準。如果數份遺囑的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數份遺囑的,要看遺囑內容是否有牴觸確定以哪一份為準。如果數份遺囑的內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