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分割的房屋被拆遷了,超過法定期限還能維權嗎?
林女士與楊先生系夫妻,在西安市碑林區某城中村建設房屋一幢,共四層,後二人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該處房屋的第四層歸林女士所有。2018年,該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楊先生就其所有的一到三層房屋簽訂補償協議,並獲得補償安置。而屬於林女士的第四層房屋,雖然經過評估公司的評估測量,卻遲遲得不到補償。林女士多次找拆遷辦索要補償款,拆遷辦均以房屋補償款已支付給其前夫為由拒絕補償,但是通過查看楊先生的補償協議,發現其補償利益並未在楊先生的協議中體現。針對林女士的補償款應當怎麼申請?向誰申請呢?
首先,林女士的第四層房屋不但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歸其單獨所有,在評估報告中也體現了產權人是林女士,拆遷方明知道第四層房屋是林女士的,不可能將第四層房屋的補償利益一併給其前夫。林女士向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政府提交了補償安置申請書,要求區政府就其第四層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兩個月法定答覆期限屆滿後,區政府未作出任何答覆,林女士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的主體應當與作出徵收決定的主體一致,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本案中以碑林區政府為被告要求履行補償職責,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碑林區政府具有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其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構成行政不作為,法院判決其在60日內針對原告的補償申請作出處理。
結合本案實際情形總結以下問題給大家提個醒:第一,補償安置的申請期限問題。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6個月,未告知起訴期限的是1年。但這一規定僅限於對行政行為的起訴,比如房屋被拆除,針對強拆行為起訴期限是1年,如果強拆前行政機關作出了拆除決定,那麼針對決定起訴的期限是6個月。而如果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未行使訴訟權利,補償安置的權利並不因此喪失,即使超過上述起訴期限,被徵收人仍然可以申請補償安置,只是不能在要求確認強拆違法。本案的徵收項目啟動於2018年,拆除行為發生在2019年,申請補償安置是在2022年。顯然申請補償安置的權利並未因時間久遠而喪失。第二,徵收項目中的補償主體問題。在房屋徵收項目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定職能部門為徵收部門,比如住建局、房屋徵收管理局,徵收部門委託具體的實施單位,比如街道辦、鎮政府。對於徵收過程中合法行為,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違法行為如強拆房屋,由徵收部門和具體實施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而涉及具體的補償安置,包括行政機關主動作出補償決定以及被徵收人申請補償安置,均由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法定主體。此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補償職責推卸給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均無法律依據。
綜上,被徵收人在未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如果房屋被強拆,除了通過起訴強拆違法、要求賠償之外,在超過起訴期限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主張補償安置。如遇法律問題可以私信留言諮詢,我們會安排專業律師及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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