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後辭退需要賠償嗎?
一、員工試用期後辭退需要賠償嗎?
1、如果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
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試用期間如果有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
也就是如果僅僅是單位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不滿七天辭退需付工資嗎?
按照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因此,試用期被辭退應支付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為試用工資。
除非招聘時有明確的效率規定,否則效率低不是辭退的法定理由,否則,就涉嫌違法解除,需承擔支付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若試用期員工的行為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需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且宣貫至每一位員工),可以依據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是正在試用期,那麼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之內的表現不符合公司的規定,是不需要公司給員工再解除合同之後進行補償的,但這也是有條件的,除非是公司可以證明該員工的確是不符合該公司的錄用條件才能夠解除合同,否則也是不能夠隨便解除的,就算解除也要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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