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軍事設施,而後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於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爲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於這種破壞行爲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鬥能力。
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繫的軍事利益,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後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並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三)因盜竊而引起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的定性
當前,因盜竊財物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被破壞的現象比較普遍,這類犯罪屬於牽連犯。在認定時,首先要根據因盜竊所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節、所盜物品的價值,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盜竊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然後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處罰。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屬於牽連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處罰。
-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爲。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散佈有關我方不利的真實情況,即使擾亂了軍心,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所散佈的是有關軍事機密,如我軍的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情況,構成犯罪,應以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祕...
-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
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
-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
-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規定的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軍隊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他們積極履行兵役法所規定的兵役義務,是國家儲備的後備兵源,是戰時動員的主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