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概念
危害國防利益罪2.3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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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爲。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散佈有關我方不利的真實情況,即使擾亂了軍心,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所散佈的是有關軍事機密,如我軍的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情況,構成犯罪,應以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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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
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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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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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規定的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軍隊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他們積極履行兵役法所規定的兵役義務,是國家儲備的後備兵源,是戰時動員的主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