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2.41W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爲人,對自己行爲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爲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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