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爲。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散佈有關我方不利的真實情況,即使擾亂了軍心,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所散佈的是有關軍事機密,如我軍的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情況,構成犯罪,應以故意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軍人則以故意 (過失)泄路軍事祕密罪論處。
2、是否針對軍人散佈,雖有捏造事實行爲,但是僅在幾個親朋好友之間擴散,爲顯示自己消息靈通,實際也沒宣揚、傳播到軍隊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
3、是否是在戰時捏造並擴散。不在戰時而在平時,雖然捏造了一些事實,如編造軍隊首長偏私愛私,在轉業安置、入黨提幹、提職調資等方面違法亂紀,造成人心浮動、軍心不穩的,由於其與作戰利益無關,亦不能以本罪論處。
4、所造謠言內容是否足以擾亂軍心。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在戰時向他人提供虛假事實的行爲,區別在於:
1、所涉及的內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實既可以是有關敵人的情況,又可以是有關我方的情況;而後者行爲只能是敵方的虛假情況。
2、所擴散的對象不同。本罪所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軍人;而後者一般則是向特定的武裝部隊機關、首長或專門收集情報的人員予以提供。
3、對結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屬行爲犯,行爲人一實施造謠惑衆行爲,只要足以擾亂軍心,即可構成本罪且爲既遂;而後者爲結果犯,只有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爲,造成了嚴重的實際後果纔可構成其罪。行爲人捏造虛假敵情既向武裝部隊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擴散而擾亂軍心的,宜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而不實行兩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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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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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概念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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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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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