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1.82W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八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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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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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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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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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武器裝備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