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司法解釋
危害國防利益罪1.98W
暫無相關數據!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界限二者對象相同,行爲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場所、財物等,因此,容易發生混淆,但兩者還是有着本質的區別:(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本罪意圖在於使其受到窩藏,即逃避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查找;而後者則是爲了使用逃離部隊的軍...
-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量刑標準
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的認定
區分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反軍紀軍法的行爲,仍然煽動其逃離部隊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