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屬於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預見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技術事故是由於技術條件限制或者武器裝備條件不良造成的。這兩種事故都不屬於責任事故,因而不具備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區分本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交通工具、交通設備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危險物品肇事罪等,與武器裝備肇事罪有許多相似之處。武器裝備肇事罪與這些犯罪除了在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上的區別外,還需注意區別以下兩點:
1、看犯罪對象是否屬於武器裝備。只有犯罪對象屬於武器裝備,才能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如不屬於武器裝備,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2、看是否因違反了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如是,就應定武器裝備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違反了其他維護公共安全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就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三)武器裝備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
槍支走火致人傷亡從廣義上說,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3條和第235條對過失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重傷罪所規定的“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武器裝備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
(四)區分本罪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裝備肇事罪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都與武器裝備有關,行爲人主觀上都是過失,客觀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嚴重後果,而且武器裝備的使用和管理規定經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規定,因此在定罪時容易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兩點:
1、發生犯罪的時機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一般發生在武器裝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操作使用過程中,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發生在武器裝備的申請、補充、調整、動用、封存、保管、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革新等管理工作過程中。
2、行爲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行爲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爲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各類管理人員和指揮人員。但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而不宜定武器裝備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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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的認定
一、區分投降敵人和被敵俘虜的界限一般情況下,投降敵人是主動的,被敵俘虜則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敵人前具有自動放下武器的情節,而被敵俘虜時已不具備使用武器進行抵抗的條件。如因彈藥耗盡、武器毀損、嚴重傷病、極度疲憊而無法使用武器進行抵抗被敵人俘獲的;或者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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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司法解釋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38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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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爲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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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