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武器裝備肇事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對武器裝備肇事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四百三十六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依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所謂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那些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裝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有關的規定或者操作規程冒險蠻幹,或者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或者馬虎從事,嚴重不負責任,以及擅自使用、操縱武器裝備,因而引起重大事故發生的,而不是指那些入伍不久,對武器裝備的性能尚未熟練掌握、對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也不熟知的軍人,在管理、使用或者操縱中,不是出於故意違反規定和規程而發生的重大事故。構成本罪的“其他嚴重後果”,從軍事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指武器裝備發生爆炸、碰撞、毀損等而造成重要武器裝備毀壞、火災燒燬重要軍事物資、大面積污染危害軍人和人民羣衆健康以及生物、動物的生長,或者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犯武器裝備肇事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謂的“後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較多的人重傷、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技術裝備毀壞不能使用的;軍用物資或者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危害戰鬥任務完成的,等等。
關於軍職人員玩弄槍支、彈藥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的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曾規定:軍職人員在執勤、訓練、作戰時使用、操作武器裝備,或者在管理、維修、保養武器裝備的過程中,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凡違反槍支、彈藥管理使用規定,私自攜帶槍支、彈藥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以過失重傷罪、過失殺人罪或者過失爆炸罪論處。上述規定仍可參照執行。
關於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武器裝備肇事罪的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四條曾規定: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致使同時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也應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二、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屬於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預見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技術事故是由於技術條件限制或者武器裝備條件不良造成的。這兩種事故都不屬於責任事故,因而不具備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區分本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交通工具、交通設備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危險物品肇事罪等,與武器裝備肇事罪有許多相似之處。武器裝備肇事罪與這些犯罪除了在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上的區別外,還需注意區別以下兩點:
1、看犯罪對象是否屬於武器裝備。只有犯罪對象屬於武器裝備,才能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如不屬於武器裝備,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2、看是否因違反了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如是,就應定武器裝備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違反了其他維護公共安全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就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三)武器裝備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槍支走火致人傷亡從廣義上說,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根據本法第233條和第235條對過失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重傷罪所規定的“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武器裝備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
(四)區分本罪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界限武器裝備肇事罪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都與武器裝備有關,行爲人主觀上都是過失,客觀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嚴重後果,而且武器裝備的使用和管理規定經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規定,因此在定罪時容易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兩點:
1、發生犯罪的時機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一般發生在武器裝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操作使用過程中,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發生在武器裝備的申請、補充、調整、動用、封存、保管、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革新等管理工作過程中。
2、行爲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行爲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爲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各類管理人員和指揮人員。但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而不宜定武器裝備肇事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必須爲軍人。如果行爲人不具備該身份,則不可能構成該罪。此外,行爲人是不小心導致了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才能認定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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