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軍人違反職責罪5.98K
1、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爲人遺失武器裝備後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取決於是否具備“不及時報告”或者“其他嚴重情節”兩個限制性條件。只有具備了這兩個限制性條件之一,才構成遺失武器裝備罪,否則應以違紀處理。
2、本罪與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法規競合
《刑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丟失槍支的行爲包括了一部分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爲。當軍人丟失槍支時,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於一般規定的原則,應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有關規定,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概念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爲。...
-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八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二)造成死...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與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界限武器裝備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行爲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爲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人員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員。如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