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3.09W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一條
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二)掌握、攜帶軍事祕密出境後滯留不歸的;
(三)申請政治避難的;
(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
(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
(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
(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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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離部隊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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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量刑標準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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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刑法》第450條所規定的人員。既包括對軍事祕密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軍人,如機要、通信、保密人員等,也包括所有了解軍事祕密的普通軍人,而且不論他們是透過職務活動了解的軍事祕密,還是透過其他渠道瞭解的軍事祕密。(二)主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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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