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敵叛變罪司法解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爲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爲: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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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量刑標準
1、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3、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4、犯本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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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勾結外國前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棉勾結,危害我國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也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已經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後果。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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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立案標準
投敵叛變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無論採取何種形式,不管是主動投奔敵方,還是被投奔敵方,只要行爲人在實際上加入敵人或者敵方營壘,與中國國家或者政府爲敵,足以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就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投敵的目的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爲了進行危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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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立案標準
行爲人實施了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的,應予以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