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村宅基地買賣有哪些限制條件
相信大家都知道,城鎮居民是沒有宅基地的。因此,城鎮居民是不能參與農村宅基地的買賣的。那麼什麼條件下農村宅基地可以進行買賣呢?重慶農村宅基地買賣又有哪些限制條件呢?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這篇文章。
一、重慶農村宅基地買賣有哪些限制條件
1、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規定履行審查、批准等手續,並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實踐中有些地區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對房、地管理脫節,有些當事人在進行變更登記時,只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從而使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還有的當事人在買賣時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既沒有進行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又沒有完成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嚴格地說,此類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
2、受讓人主體資格應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產生權利主體的身份特定性與權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應當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爲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後原則上仍遵循“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明確了宅基地“一戶一宅”的原則。因此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歸還集體經濟組織。實踐中還有對超標部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對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的做法。
二、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資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房屋所有權轉移不能脫離宅基地使用權單獨存在,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和該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保持一致,房屋的產權人與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一致的,不得分離。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物權形式,是一種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目前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房。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時提交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轉移登記的證明檔案,可以避免集體土地上房屋違反規定私自流轉,從而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有關重慶農村宅基地買賣有哪些限制條件的解答,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滿足小編爲您整理的三個條件,此外,宅基地的買賣是要登記的,小編爲您整理了需要的相關材料,您在進行登記之前請準備齊全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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