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形式有哪些?
很多農村地區的人,總是會說,這塊土地是我的,這座山是我的,但是其實這些說法都是錯誤的,對於山地,林地,我們個人是不可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權的,因爲這些是國有的資源,或者法律規定的是集體所有的,就是集體享有所有權,那麼土地使用權的形式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的形式
1、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也稱
“地價”。它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徵地、動遷及爲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後者爲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土地出讓金可以分爲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投資者需自行或委託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
2、土地使用權劃撥 :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
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土地使用權出讓 :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
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土地使用者在足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後,有權取得該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利,並可以將該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或抵押。
4、土地使用權轉讓 :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爲,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5、土地使用權出租 :是土地使用者作爲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
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
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7、農村集體土地 :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
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的形式,我們雖然沒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我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所以還是可以對土地享有一部分權利,比如,對於土地使用權,我們可以用來抵押,可以用這個到銀行抵押貸款,還可以裝讓,出租等收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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