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國家對土地徵收一般都是有償的徵收,國家進行這樣徵收的目的,是爲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權益。但是既然有有償徵收的存在,就有無償徵收的存在。不過,無償徵收的認定相對與有償徵收的認定有一定困難,並且認定的情形也有所不同。那麼,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無償收回土地的注意是?
土地閒置的起算時間,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期爲依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僅限於城鎮土地;“動工開發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遲開發的”,應指非行政機關的原因造成的延遲。
導致閒置的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出讓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沒有明確約定所出讓的土地是土地儲備中心或土地開發公司進行前期拆遷,並按城市總體規劃完成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電通、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配套的“熟地”;如果沒有約定或出讓的就是“生地”,那麼,“動工開發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遲開發的”就不是行政機關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遲。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斷土地開發者是否開發,不能只看有沒有開發,還要看是否按約定內容進行開發、是否有資金按期投向項目、投資額與項目是否相適應,以防止開發人用建設的形式掩蓋閒置的實質。
國家之所存在無償徵收的存在,是由於我國社會上存在人民非法使用土地以及在特殊的情況下,國家在土地的使用上相對於人民有一個更好的利用。並且這種徵收的方式也不會損害人民的權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也是由法律專門規定的,人們可以就自己的情況查閱相關的法律條文。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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