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包括: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
二、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裏所指的補償、安置費用是指用地單位在徵用集體土地或者透過行政劃撥取得其他單位已經使用的劃撥土地的基礎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給農民或原用地單位的,不是付給國家的。
三、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主要在於省下了一大筆的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都沒有年限限制,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時候也是無償收回。最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可轉讓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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