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土地使用金怎麼交才能繼續使用
對於現在的生活,誰都會想着買房子,但是買完房子,也不是能一直使用的,也是有年限的,那麼到了後代的年代可能房子就不能使用了,那麼房子土地使用金怎麼交才能繼續使用?是按照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計算的,以下就是詳細解釋這兩種方法。
房子土地使用金怎麼交才能繼續使用
一、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爲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爲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爲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
因爲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纔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爲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爲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二、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
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就要明白不能買了房子以後就安心了,因爲這只是短暫的安心,畢竟是有年限的,如果不努力,房子到了年限以後,就會被收回去,那個時候該怎麼辦?那個時候只會痛恨自己爲什麼當初不努力,所以現在就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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