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證丟了哪裏補辦
一、農村土地使用證丟了哪裏補辦
農村土地使用證丟了,可以向所在鄉鎮的土地管理所遞交補辦土地使用證的申請。
(一)向所在鄉鎮的土地管理所遞交補辦土地使用證的申請;
(二)當地相關部門會派人前去核實自發證起房子是否保持現狀及有沒有擴建等情況;
(三)相關部門覈實確認後,需要登報說明遺失情況;
(四)按當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攜帶資料前去補辦。
二、農場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發佈)第1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集體土地權證丟失後補辦需要哪些手續
1、申請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用地證明檔案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2、登記聲明原證遺失作廢的報紙,單位或村委會的證明。
3、法人證明或法人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屬單位產權的需提交此項資料)。
集體土地租賃的最高期限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現階段,我國存在着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爲。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爲也多被法院認定爲無效行爲。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儘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着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爲會被法院認定爲無效行爲。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爲無效合同。
如果農村土地使用證丟失了,那麼是可以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補辦的,在申請補辦的時候,只需要將一些能夠證明該土地與你有聯繫的證明遞交上去。然後土地管理部門就會實地進行審覈,告知在多久就可以拿取補辦的土地使用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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