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職和免職的區別是什麼?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爲:
1.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條件不同。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免職處理分爲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3.後果不同。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爲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覈,但不確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爲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由此可見,在對公務員的處分決定中,行政撤職應該算是比較嚴厲的一個,僅次於開除。按照規定,公務員被撤職後,工資和級別都會相應調整,並且在處分期間不得升職和調整級別,也不能上調工資薪酬。撤職處分期滿後,如果公務員出現晉升,其不再受之前的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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