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玩忽職守和失職罪有什麼區別?
一、刑法上玩忽職守和失職罪有什麼區別?
(一)主觀方面不同
雖然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表現爲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表現爲過失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其中,表現爲過失的玩忽職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爲故意的玩忽職守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
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 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在職務活動中正確地履行職責,依法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從而濫用職權活動,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正當性原則地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 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恪盡職守,完成國家機關賦予的任務,一切擅離職守的不履行職責行爲或馬虎草率的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爲,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勤政性原則的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三)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兩罪的犯罪行爲的性質和具體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 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爲兩種情形:
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爲人超越法定權力範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
二是在其職權範圍內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爲人在其職權範圍內違反法定辦事程序,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和失職都是屬於沒有對自己的本質工作做好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對於這兩者也是有很大的不同,對於玩忽職守呈現的主體必須是國家的工作人員,而對於失職可以是屬於普通的工作者,所以,在處理的上面就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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