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爲。
2、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爲。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爲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爲前提,以個別解禁爲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爲。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爲。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爲,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爲。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爲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爲。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對於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行政機關必須按照相關情況的具體程序來進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處理,對於行政許可項目,在批准時還需要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並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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