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幾種?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爲幾種?
在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國家專門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職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稱爲立案管轄,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稱爲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範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二、如何確定刑事案件管轄地?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辦案,必須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刑事訴訟管轄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等。一般情況下,犯罪發生地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如果被告被執行強制措施後,代理律師認爲管轄權存在錯誤,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這樣可以爭取一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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