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是什麼
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一、職能管轄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範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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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辯護人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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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與見證人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而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爲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產生的方式不同。證人是在訴訟之前由案件本身決定的,不能任意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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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別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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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向哪級法院提出申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定,1、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2、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