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舉證期限變化嗎?
一、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舉證期限變化嗎?
根據增加的證據和案件的關聯度來確定。變更訴訟請求是否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須區分其對答辯與舉證負擔產生的影響而定:如果該變更增加了利害相對方的答辯與舉證負擔,法院就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否則,就無需再定舉證期。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訴證據若干規定舉證時限規定》第七條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規定了三種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的情況: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3、若程序中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則人民法院爲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且該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是必須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的。但是有的當事人可能在民事訴訟中,想要變更訴訟請求。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當事人變更了訴訟請求的,爲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人民法院會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纔有可能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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