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期限一樣嗎?
(一)民事訴訟被告舉證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後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二)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
行政訴訟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被告要提供作出行政決定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要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有關材料,並且進行答辯,所以行政訴訟被告舉證的期限是收到起訴書副本後10日內。
如果在舉證期限內被告不提供證據的,是爲舉證不能,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很大可能會作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結果。
行政訴訟由被告承擔舉證的責任,但如果原告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行政行爲是錯誤的,也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這樣對原告維護自己利益是非常有幫助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會有民事糾紛的事情發生,民事糾紛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難免會有的發生的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一般是由被告進行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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