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負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第一,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爲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爲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於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於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
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作爲起訴人除了要提交起訴狀外,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做爲被告也會提供反駁起訴人的證據,法院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決,當事人對於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可以進行上訴。
-
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具體來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
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質證
律師解析:1、當事人及代理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應當緊密溝通,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認真分析,形成基本的質證觀點。2、要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於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後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
-
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法舉證有效期是多久?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