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員工在商場摔傷的話誰來承擔責任?
商場每到週末就人流量很大,有些商場設施陳舊,管理不善。遇到下雨地面溼滑,商場沒有及時打掃清潔,商鋪員工在商場摔傷的話,誰應該承擔責任呢?商場在日常經營中應該履行什麼義務?且看本站帶來的分析。
一、誰來保障商場員工的人身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商場管理人對其管理區域內的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如商場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下雨天,商場沒有清理積水,地面溼滑,導致商鋪員工摔傷。那麼商場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爲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二、什麼是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
(1)消費者;
(2)潛在的消費者;
(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爲或者消極不作爲義務。
三、商鋪員工不慎摔倒,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員工可以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證明是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便無法索賠。
由此可見,如果是商場沒有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商鋪員工在商場摔傷的話,商場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另外,員工還可以和用人單位,也就是商鋪就摔傷情況做工傷認定,因爲這是在工作時間出現的人身傷害,屬於工傷範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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