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商場受傷,誰應該承擔責任
一、兒童在商場受傷,誰應該承擔責任
在商場發生兒童受傷的情形,第一時間我們找到兒童受傷的原因,大致也即是兩種情況,其一是商場本身的安全保障沒有做到位,導致了兒童受傷,其次是第三人造成了兒童的受傷,那麼,根據這兩種情況,監護人在維權的時候能夠更容易找到責任人。
商場作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兒童的監護人監管不力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兒童作爲消費者在商場進行消費服務時,商場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該商場員工在拖地後造成商場內地面溼滑的狀態,未主動提示消費者提高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導致消費者在商場內摔傷,這種情況就是屬於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應由商場向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兒童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監護人對兒童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如果監護人沒有做好監護責任,在一定範圍內也應該承擔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商場內因第三人過錯導致兒童受傷
公共場所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一個相對固定的場所,面向不特定的羣體主體。其性質可以是經營性的,也可以是無償爲公民提供文體娛樂的,而商場作爲一種公共場所死三人導致兒童受傷的可能性很大。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兒童在商場因爲第三人受到傷害應該由第三人來承擔侵權責任,商場在一定的範圍內承擔一個補充責任。
綜合以上的意見,我們不難看出,兒童在商場受傷,要想找到責任承擔者不難,難就難在商場作爲一種公共場所,怎麼來避免兒童在商場受傷這種情況的發生,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作爲孩子的監護人,要承擔好監護的職責,不能放任兒童在商場做一些危險的事情,如果還有相關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我們會爲您做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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