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判決之後多久可以拿到離職證明?
一、勞動仲裁判決之後多久可以拿到離職證明
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後,會向勞動者送達裁決書,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就是解除勞動關係的離職證明。裁決書一般是作出裁決後七個工作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丟失怎麼辦
假如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丟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開具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或者把公司原來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複印一份給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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