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稅
一、勞動仲裁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比如2.5倍,就不會受十二年的限制,這時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
二、兼職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者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神力上勢必會影響到本職工作。如果勞動者因爲兼職工作的原因,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給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爲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經濟補償金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情形包括: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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