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還用辦工傷認定麼?
一、申請勞動仲裁還用辦工傷認定麼?
作爲民事糾紛的救濟途徑,仲裁當然應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傷認定部門對勞動關係事實的認定。如果工傷認定之前已經勞動仲裁,或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勞動關係的仲裁裁決應作爲工傷認定的依據。但如果在工傷認定作出後,相對人對其中的勞動關係事實認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而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恰好又作相反認定的,該裁決是否影響工傷認定決定的效力?
筆者認爲,應當承認勞動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但在工傷行政認定行爲生效後再申請對勞動關係仲裁的,不利於行政穩定及效率。這涉及行政效率與民事權利保護的權衡,爲了更好地平衡,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應注意釋明,告知相對人可對勞動關係申請仲裁,徵求是否申請,若放棄申請或認定程序結束前仍未申請的,可認爲相對人放棄申請仲裁權利,可由工傷認定部門進行事實認定或由工傷認定部門委託勞動仲裁機構出具意見書。對該工傷認定中的事實認定,相對人不得再申請勞動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管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閩勞社文[2005]253號檔案規定,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該兩者分別規定了工傷認定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原則。《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又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並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因此,工傷認定一般向生產經營地的市級工傷認定部門申請。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勞動關係爭議的仲裁,由職工當事人工資所在地縣級仲裁委員會處理。這樣,同一工傷認定案件,如果對勞動關係申請仲裁,則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不論在級別還是地域管轄上都可能存在衝突,兩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門作出。爲了方便相對人,可以規定由工傷認定部門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或所在轄區的縣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相對人不申請仲裁時,可由工傷認定部門向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委託出具意見書。
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國家的勞動法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所有的用人單位都需要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了任何的工傷事故後,也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那麼工傷賠償的具體金額會根據工傷鑑定結果決定,如產生糾紛也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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