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簽訂自己的勞動合同去哪查?
勞動者查找自己的勞動合同的方法有:
1.聯繫原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的人力資源部人員查詢,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如果勞動合同在企業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備案的,勞動者可以憑身份證去該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應該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予勞動者可以要求對方提供,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纔算合法有效,另外如果勞動合同在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備案後,勞動者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去申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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