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判決書無結算依據怎麼辦?
一、勞動爭議
1、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
2、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報酬糾紛
1、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才承擔舉證責任,但用人單位在作出上述決定時並不出具書面文書,勞動者顯然不能證明用人單位作出過類似決定。
2、按照該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決定時才承擔舉證責任。要使該條規定得以執行,勞動者必須首先證明自己勞動報酬減少,再由用人單位舉證減少的根據。
3、勞動報酬數額的確定必須以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工作任務與工資支付標準爲依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既不能對工資支付標準舉證,更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完成的勞動任務。
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5、用人單位有義務記錄並儲存工作記錄。立法應當規定,當勞資之間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6、用人單位僞造記錄怎麼辦,用人單位根本沒有記錄或者遺失記錄怎麼辦。對此應當規定用人單位每月工作記錄必須由勞動者簽字確認,以防止用人單位僞造或塗改記錄。對於第二個問題,可以規定用人單位如不能提供完整記錄,就應當採用定額賠償制度覈算賠償數額,即規定按照同行業平均工資的兩倍確定工資支付標準,按照勞動合同確定勞動者的工作任務
三、解決辦法
1、因爲勞動合同沒在自己手裏,收集一些能夠證明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工作證(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證言等都可以;
2、去勞動監察投訴,要求給你勞動合同文字;
由此可以總結出,如果勞動爭議判決書無結算依據怎麼辦?這個時候可以積極收集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存在的勞動關係,或者到有關部門申請檢視勞動合同,總之收集一切合法的真實有效的且對自身有益的證據,這樣在勞動爭議中就可以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障自身的財產安全不遭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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