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算是被辭退嗎
算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那麼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而強行解除,那麼就是違法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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