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見證協議怎麼寫?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條規定明確了勞動爭議處理的順序與過程。
步驟/方法
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求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案。協商程序一般在糾紛發生的初期進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協商。
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調解程序一般在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協議之後,提起仲裁之前進行。根據《勞動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委員會委員一般兼備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和職工的具體情況,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因此如果當事人經協商後未能解決糾紛,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來調解。根據規定,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他勞動爭議均可由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仲裁程序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我國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即我們平時所說的打官司,它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是勞動爭議解決的最後一道程序,其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力。
勞動爭議調解見證協議
甲方:
乙方: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加班、社保等所產生的勞動爭議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等與勞動關係有關的所有款項共計人民幣__元,其餘款項和權利乙方自願放棄,前述款項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日內支付給乙方,乙方承諾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它任何款項。
三、乙方確認:收到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款項後,雙方勞動爭議一次性了結,各類款項全部結清,無其它任何未了的勞動爭議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瞭解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含義,無異議和不明確之處,願意按協議約定嚴格執行。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總之,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問題,小編建議,如果爭議的問題涉及到的事情沒有多大,勞動爭議雙方可以進行協商,簽訂調解協議,因爲如果到法院進行訴訟的話,過程相對來說比較麻煩, 要走法律程序,處理起來也特別慢,所以遇到爭議時,能自行協商的就雙方自行協商,好啦,以上就是關於勞動爭議調解見證協議的具體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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