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簽是否可以
現在的大體環境就是企業的用工需求量是在不斷的減少的,並且在招聘的時候對新職工各方面的技能都有一定的要求。在這種壓力下,就會導致大多數人對於當前的這段工作是希望能夠長久的合作下去的。有些職工可能單方面的認爲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簽,這種到期自動就續簽的除非是之前有明確約定,否則一般是不會的。
一、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簽是否可以?
除非有明確約定自動續約。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爲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因此,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所以勞動合同的續訂是可以默示的。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條件
(一)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除了在一開始雙方就是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以後自動續簽,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的就是當時職工正是處於三期或者醫療期之內的都是自動續簽,其他絕大多數的情況到期了以後,雙方還得重新商量續簽的這件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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