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簽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簽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對於續約無約定,不視爲自動續簽。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爲由纔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除了必備條款外可以約定什麼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爲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爲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爲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着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綜上所述,現在大部分勞動合同都是固定期限,會有一個到期日,除非有特別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會自動續簽。單位會提前和職工打招呼,確定其是否有續簽意向。如果職工想終止合同,則到期後雙方辦理離職手續,勞動關係終結。對於職工想續簽單位方面拒絕的,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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