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務合同?
什麼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一種契約。勞務合同是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這是雙方平等協商下就相關勞務以及勞務成果達成的相關協議,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勞務合同是不同於勞動合同的,也就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相關法規的調整,勞務合同的簽訂以及解除等程序也就更加的自由。只要勞務合同的相關內容符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法律原則和規定,它該勞務合同就是有效的。勞務合同當中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
2、合同價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價格就是指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3、合同權利和義務。這一部分,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賠償金等達成一致。在勞務合同的內容當中應當主要寫明這一部分,明確雙方的權利,勞動者需要明晰自己的義務,完成相應的工作,同時注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之間有哪些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要求受僱傭的人向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一種確認員工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勞務合同是爲了提供勞務服務,勞務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勞動行爲的控制,勞動合同是爲了讓員工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
3、受國家干預程度的影響。勞務合同更多地體現在當事人的自治中,是雙方平等協議的結果,國家干預程度很小。勞動合同除了反映了當事人的自主權外,還更多的表現了國家干預,國家頒佈勞動法規約束和限制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法規在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用人單位要負擔的義務、用人單位要提供的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等方面都作出了相關規定,反映了國家對勞動者勞動相關權益的保護的重視。
4、主體以及他們的關係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當中的當事人之一是勞動者,另一個是用人單位。適用範圍僅限於該單位的勞動用工,並且要求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勞動者必須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並且必須承擔某些類型的工作或職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者和領導者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沒有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勞務合同屬於僱傭關係,應當受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當中勞務合同相關爭議多是適用民法進行調整。
6、合同糾紛處理程序不同。當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在仲裁程序之後可以申請司法機關干預,進行勞動仲裁,使用勞動法解決相關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作出判決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應嚴格遵守某一法定程序。如果就勞務合同發生爭議,法院可以直接接受申請並適用《民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規定;僱傭關係的解除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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