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幾種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與弊是什麼?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着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一般勞動者入職後都會跟用人單位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等到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後,雙方有續簽勞動合同意向的,就可以再次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些情形就屬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比如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單位工作滿十年的、或者工作滿十年但離退休不到十年的、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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