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沒有試用期。
2003年5月30日勞動保障部頒發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確提出非全日制勞動不得約定試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試用期問題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雖不能約定試用期,但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卻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非全日制員工屬於正式員工,但跟標準的勞動關係有點區別,可以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僅訂立口頭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以小時計酬爲主,因此有些地方也稱之爲小時工,但是這與我們常說的臨時工並不是一回事。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家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相對也比較固定,但是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個小時,而一週累計工作的時間則不能超過24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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