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聘用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一、教師是聘用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在編教師是屬於勞動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不是在編崗位,屬於臨時外聘崗位。
1、隨着2008年新的勞動法的出臺,以前的事業單位聘用的員工以及臨聘的工作人員也是適用勞動法保護和調整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爲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爲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爲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三、法律特徵
聘用合同作爲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爲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爲,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爲。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爲了進一步確保和保護到公民的權益,國家也是制定了《勞動法》,並要求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任意一方做出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爲後,另一方是可以憑藉勞動合同索要賠償,必要時可以透過訴訟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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