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的是哪些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的是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方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另一方是勞動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爲事業單位,另一方爲勞動者。
3、未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未與其聘用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試用期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聘用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爲12個月。
5、用人單位存在處罰權上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主體上,雙方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一方無分處分另一方。在聘用合同主體關係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聘用人員錯誤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在事業單位的規定中沒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
7、合同期滿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同。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沒有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8、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按照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事業單位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外,還有分不同類型,則由不同的部門管理,學校歸教育部門管理,醫院歸衛生健康部門管理,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雖然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但是,我認爲,此條爭議較大,在未對此條作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對事業單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擴大性的解釋。
二、我國的用人單位的類型
(1)在中國境內的依法棱準登記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各種組織形式,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企業,混合型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鄉鎮企業等。
(2)依法覈准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請幫手,帶學徒。
(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各種單位,如學校、醫院、出版社等。其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由於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進行,因此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對於一些特定的行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餐飲業。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必須具備的行爲自由。因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還需要具有行爲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爲去參加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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