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怎麼告公司?
一、未籤勞動合同怎麼告公司?
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對訴訟沒影響。沒有勞動合同,所有人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資卡、出勤卡之類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視爲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沒有雙倍工資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職工對於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覆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覆的時間應視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後的第一天繼續計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對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請,應逐件向仲裁委員會報告並說明情況,仲裁委員會認爲應當受理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從申請至受理的期間應視爲時效中止。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蒐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透過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
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
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屬於建立勞動關係重要的法律依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或者是延遲的進行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作爲勞動者是有權利用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勞動法需要大家一起遵守,這樣才能維持好雙方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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