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開除員工纔是合法的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其實也就是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常都是在約定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前就開除。當然,單位開除員工也需要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執行才行,否則就是違法開除,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究竟單位應該如何開除員工纔算是合法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用人單位如何開除員工纔是合法的
關於如何解僱員工問題。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作出的解僱決定和解僱不同,它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爲理由。進行此種解僱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僱權。
首先,任何解僱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爲依據,否則即被視爲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其次,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僱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爲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爲準。
第三,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後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後作出決定。解僱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僱並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爲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爲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爲理由而解僱員工。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污等),僱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於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僱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僱,並無需支付解僱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想要開除員工也不是不可以,只不過此時受到法律方面的限制,開除員工就不能那麼隨心所欲了,不然就會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具體應該如何開除員工,需要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同時看員工是否符合開除的情形。若在這方面與員工產生了爭議,也是可以委託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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