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不給開是否合法
一、因爲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不給是否合法?
職工因爲曠工被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
無論是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適用的條件不相同。
前者既可以適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而後者通常只適用於一方當事人拒絕或者不履行合同。
2、兩者所適用的範圍不相同。
前者主要適用於繼續性的合同,一般主要是針對債務無法一次性履行,必須要持續性的履行纔可以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賃合同、工程類合同及以提供勞務爲標的的合同;而後者原則上只適用非繼續性合同。
3、兩者的法律後果不相同。
合同終止會引起的法律後果有:雙方當事人之前的合同關係消滅,雙方當事人產生新的權力義務關係;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則會恢復原狀。
三、因爲曠工辭退需要賠償嗎?
因爲曠工辭退,不需要賠償。曠工是嚴重違法勞動紀律行爲,短暫曠工,用人單位可以予以批評教育,可以給予紀律處分,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天數,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各地仲裁委和法院也有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因爲勞動者的違規行爲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該給勞動者辦理的離職手續一樣也不能少,必須給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給開的話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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