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爲員工交社保需要勞動合同嗎?
爲員工買社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辦理員工社保登記需要勞動關係證明。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也把“社會保險”作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1、由於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企業就必須爲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企業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自然需要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企業沒給勞動者上社會保險,未必就說明企業一定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並不排除部分企業未嚴格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4、勞動合同中沒有關於社保的規定,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但勞動者有權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補交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二、單位不繳納社保有這樣幾個風險
1、員工申請仲裁或訴訟,公司會被判決補交及可能承擔滯納金;
2、員工可以因公司不交社保爲由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除補交社保外,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繳納社保,員工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生育津貼、失業金、醫療保險、工傷補償等,可以主張由公司承擔;
4、勞動局因此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5、員工因公司沒有社保待遇,而導致員工流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爲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要求繳納的,也就說,用人單位不進行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行爲。社會保險是根據工資計算的,工資越高,那麼繳納的保險費也就越高。社會保險如果中斷了,是可以進行補繳的,不過最多可以補繳6個月,此時我們作爲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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