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需要員工簽字嗎?
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考勤記錄沒有勞動者簽字確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想主張自己罰款的合理性,還必須有合理人證,因爲考勤記錄儀等儀器具有可修改的性質,帶有強烈主管色彩,所以並不能作爲主要唯一證據。因此,我們說沒有及時公示,沒有勞動者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是不適合作爲罰款依據的,簡而言之,無效!
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不簽字的處理方法沒有勞動者簽字的勞動合同無效!不管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纔有法律效應。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明文表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必須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或蓋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沒簽字,合同都不能生效。正確的解約程序是與員工面談,提前告知解約的詳細原因並出具解約通知;然後根據解約原因,需要賠償的就一次性付清餘下的工資及違約金,員工歸還用人單位提供的非私人物品;然後擬定解約合同,最後由雙方簽字確認才能生效。
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員工不簽字該怎麼辦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的時候是需要員工本人簽字的,員工需要確認之後簽字,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沒有勞動者簽字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是工作的時候都需要簽訂的,否則公司就是違約,如果公司和員工解約也需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那麼在辦理的時候是否需要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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